請申  東寺御領山城国東西九條一方所務職条々 一為御寺恩被仰付之上者諸事不可存自由  緩怠事 一毎年御年貢公事銭等不過其時分責立  可寺納申事 一河成新開田畠等興行時雖為小分不  隠密申可備公平事 一雖為御年貢小事於惣御倉可納申於私之  宅不可納申事 一為両御代官各年可致所務之頭執事 一若不法懈怠時雖被召放代官職於収  納分者遂結解就所帯之諸職名田  等可被押召其時不可一言子細申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背御成敗者不日 可被召放代官職其時更不可異儀申 然而至其期付諸権門口入申事有者 速及御沙汰可預御罪科若猶令違 犯者可罷蒙 鎮守八幡大菩薩并大師 三宝御罰者也仍請文之状如件   明応弐年十一月廿九日 祐春(花押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