女御田代官野洲請文 《割書:延徳三 六》 請申 東寺御領山城国東西九條一方所務職条々 一 就望申為御寺恩被仰付之上者不可存諸  事伺由緩怠事 一 毎年御年貢公事銭等不過其時分責立可  寺納申事 一 河成新開田畠等興行時雖為小分不隠密  申可備公平事 一 雖為御年貢小事於惣御蔵可納申於私之  住宅不可納申事 一 為両御代官隔年可致所務之頭執事 一 若不法懈怠之時雖被召放所務職於収納分者  遂結解就所帯之名田畠并住屋可被押召其  時不可一言子細申事 右條々雖為一事令違背御成敗者不日可被召放 代官職其時更不可一言異儀申然而至其期付 諸権門口入事有之者速及御沙汰可預御罪科 若猶令違犯者可罷蒙 鎮守八幡大菩薩并 大師之御罸者也仍請文之状如件 延徳三年《割書:辛|亥》六月 九日 《割書:野洲河内》善盛(花押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