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申 東寺御領周防国美和庄内兼行方     御代官職事 一為寺恩十ケ年間《割書:自癸酉歳|□□ 歳》預給之上者対寺  家存私曲不可致庄家□□□若有新儀訴  者雖為約年内不日可被召放御代官職其時  属内外不可申子細事 一御年貢毎年京着肆拾貫文内《割書:拾貫文ハ七月中可|運送之》              《割書:参拾貫文ハ十二月中可|運送之》  除運賃雑用并臨時国役庄立用等定可致沙汰  之由請切申上者不依地下損否堅弁済雖少事  不可有未進懈怠但於当年者依春成等不知行  参拾五貫文可進上若任御文書之旨有所務  実者御年貢員数加増分追可申定事 一万一就令私不□□□出来御年貢年内不皆  済者翌年二月中為請人沙汰可弁済若無沙汰者可預  譴責事 右条々雖一事有違背之儀者且於公方被訴申被処 罪科且可蒙八幡大菩薩弘法大師御罰者也仍為後 日請文状如件              沓屋帯刀左衛門尉     明徳四年七月日         成重(花押)                   請人祐禅(花押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