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端裏書) 宝菩提院律師請文《割書:芸州国衙職事》 請申  安芸国々衙所務間事 右、彼所務職為寺恩被宛行之上者、毎年不存私曲 公平為先可致其沙汰也、且者国代官対清俊請文 正文進覧之、正員進退又不可違之、仍毎年所済 内於半分者、堅可執進之、若為国代官乍致所務有不法 懈怠者、為正員可致償沙汰、若無弁償之儀者、寺家 下行物於納所可被押取之、其時更不可申一言之子細、仍請文 如件    永和四年六月一日       清俊(花押)